(2015)通中民终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施东升与张素红、江苏弘宇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素红;施东升;江苏弘宇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张卢平;薛建忠;南通东利德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中民终字第0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素红。 委托代理人王成、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东升。 委托代理人郁建彬,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弘宇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东皇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卢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卢平。 原审被告薛建忠。 原审被告南通东利德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通兴镇西首。 法定代表人薛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素红因与被上诉人施东升、原审被告江苏弘宇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张卢平、薛建忠、南通东利德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吕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素红以与被上诉人施东升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素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素红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7600元减半收取18800元,由上诉人张素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绍云 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 代理审判员 王作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晨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