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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立民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X与被上诉人刘X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立民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男上诉人徐X因与被上诉人刘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龙港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00817-1号民事裁定,以自己当庭答辩并提出管辖异议,是法律允许的,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为由上诉至本院,龙港法院无管辖权,该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即连山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徐X于2014年11月26日收到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答辩用纸等诉讼材料,于一审法院开庭日2014年12月1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已经超过法定的���辩期间,一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徐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晓芳审判员  周 艾审判员  董百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符 敏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