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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玉霞与王生、王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霞,王生,王大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王玉霞,女,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农民。被告王生,男,16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被告王大为,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农民。(系王生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霞与被告王生、王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霞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霞撤回对被告王生、王大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8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2808元,由原告王玉霞负担1839元,另969元退还原告王玉霞。审判长  王抒芳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赵艳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