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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何某士与杨某、邵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士,杨某,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何某士,男,汉族,1968年2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被告:杨某,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被告:邵某,女,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原告何某士与被告杨某、邵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良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士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辉,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士诉称:被告杨某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5%,且约定于2013年5月15日一次性付清本息,并自愿以金成御园20#楼1038号房产作为抵押,同时有借款合同及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但二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脱,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93000元(利息为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之间的利息),之后利息按约定利息计算至款清为止。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何某士为证实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借款时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款合同、借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两被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5%,并约定于2013年5月15日一次性付清本息的客观事实,被告将其房产抵押给原告的事实。被告杨某辩辩:对欠款事实无异议,我暂时没有那么多钱,我想分期还款。我借原告本金6万元是事实,但利息我已经付过16000元了,张建斌知道我还了16000元。我在2015年2月13日左右能付给原告2万元左右,剩余的款在8月15日前差不多能还清。被告杨某为证实其主张,举证如下: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邵某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证,对被告杨某所举证据予以认证。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杨某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出具了借条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了:月息为2.5%,2013年5月15日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并约定以金成御园20#楼1038号房产作为抵押,有担保人张建彬,陆乾签字担保,未约定担保期间。另查明:被告邵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借款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脱,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讼到院。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杨某应当清偿所欠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请求两被告清偿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2.5%,因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邵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何某士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从2013年1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某士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某、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少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