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田茂军与张玉光、张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军,张玉光,张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13号原告田茂军,农民。被告张玉光。被告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茂军与被告张玉光、张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茂军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茂军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茂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田茂军负担。审判员 姚 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