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刑监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森盗窃、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109号罪犯王森,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陇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森犯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4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07年12月17日交付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陇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陇刑执字第3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陇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6日以(2014)武狱减字第621号减刑建议书,提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罪犯王森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按照《服刑人员的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该犯遵守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未发生过违规违纪行为,并积极做好人好事3起。在三课”学习中,各门功课成绩优异。在劳动改造中,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任劳任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有现实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森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中积极认真,成绩优秀,劳动生产积极主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2、“三课”统考成绩单。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张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