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叶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叶智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徐良,行长。被告叶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叶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叶智勇的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669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宗勇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