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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养正饲料有限公司与陈业超、王军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养正饲料有限公司,陈业超,王军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上海养正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董言芬,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业超,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申请人:王军献,女,汉族,1970年0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人上海养正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业超、王军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董言芬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业超、王军献所有的坐落在五河县住房一套;二、冻结担保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延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