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文某刚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刚,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651号原告文某刚,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刚,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佳苓,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刚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刚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文某刚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凤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