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孙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瓦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在瓦房店市南共济街鸿元酒店门前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冰毒晶体0.3克。被当场抓获后,现场在被告人孙某身上又查获冰毒1.8克。经大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孙某手中查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在瓦房店市南共济街鸿元酒店门前,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冰毒晶体0.3克。被当场抓获后,现场在被告人孙某身上又查获冰毒1.8克。经大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孙某身上查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指认赃物照片,证人胡某证言笔录,被告人孙某供述笔录,大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扣押的毒品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孙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追缴后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黎娜人民陪审员 冷 艳人民陪审员 石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琳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