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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相荣妹与殷刘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荣妹,殷刘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7号原告相荣妹,女,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殷刘娣,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相荣妹与被告殷刘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相荣妹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云龙审 判 员  叶 珣人民陪审员  金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周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