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相荣妹与殷刘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荣妹,殷刘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7号原告相荣妹,女,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殷刘娣,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相荣妹与被告殷刘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相荣妹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云龙审 判 员 叶 珣人民陪审员 金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周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