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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钱江虹与薛金生、张彦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江虹,薛金生,张彦芳,焦俊霞,薛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江虹。委托代理人:冯美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金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彦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俊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岚。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宗丽娜。钱江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学彦审  判  员  杨彦龙(代)审判员孙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秦林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