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跃明、杨某甲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明,杨某甲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跃明,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跃明、杨某甲犯抢夺罪,并建议被告人杨跃明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银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跃明、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跃明、杨某甲经事先商谋,跟踪尾随被害人谌某至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劳动路33号弄堂附近,后由被告人杨跃明趁被害人谌某不备,徒手抢夺苹果牌5s手机1部后二人先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苹果牌5s手机价值人民币3790元。案发后,赃物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跃明、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谌某陈述,证人杨某乙、冯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手机三包凭证,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跃明、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跃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跃明、杨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跃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鲍 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钢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