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翁洛凯与浙江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翁洛凯;浙江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建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异字第6号案外人:胡建锋。申请执行人:翁洛凯。被执行人:浙江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纯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洛凯与被执行人浙江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宏房开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胡建锋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胡建锋称:案外人胡建锋与母亲翁和平于2010年间向被执行人东宏房开公司购买强强锦园1幢1701室、1702室房屋,并于同年7月16日向东宏房开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1224万元。案外人于2012年5月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于同年12月入住该房屋至今。因政府限购政策的原因,东宏房开公司迟迟无法开具购房发票。2014年6月,因政府限购政策被取消,案外人才同年7月18日取得购房发票。而贵院于2014年8月对案外人的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案外人认为,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对未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过错,贵院对涉案房产进行查封,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翁洛凯称:一、案外人并未实际购买涉案房产。案外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上的时间均是2014年7月,而其陈述是在2010年购买涉案房产,两者自相矛盾。其次,案外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过购房款和入住涉案房屋。二、案外人存在明显过错。假如案外人是在2010年购买涉案房屋,但案外人在购买该房产时,明知其属于限购人群,仍要购买该房产,存在过错。其次,强强锦园早于2013年就可以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但案外人长达1年多时间对该房屋不闻不问,也未办理房屋的登记备案,显然存在过错。三、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明显存在串通嫌疑。案外人称其在2010年购买涉案房产并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其当时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也未取得购房发票,这明显不符合常理。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开具购房发票的时间正好是法院执行涉案房产的时间,申请执行人有理由怀疑,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与案外人串通,对涉案房产进行买卖。请求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并对涉案房产予以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翁洛凯与被执行人东宏房开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2)温鹿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东宏房开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前支付翁洛凯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97778元。由于东宏房开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翁洛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温鹿执民字第19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东宏房开公司所有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421号强强锦园1幢1701室房产;限被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案外人胡建锋知晓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坐落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421号强强锦园1幢1701室房屋所有权于2013年7月30日经核准登记在东宏房开公司名下。案外人胡建锋与东宏房开公司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14年7月18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胡建锋向东宏房开公司购买坐落温州市鹿城区南浦1号地块强强锦园1幢1701室商品房,建筑面积254.85平方米,总价款为4587300元。上述商品房未办理预告登记。上述事实有案外人提供的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本院调取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以及案外人、申请执行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坐落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421号强强锦园1幢1701室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执行人东宏房开公司名下。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案外人虽与东宏房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未办理预告登记手续,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不能对抗本院对该房屋采取的执行措施。案外人要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胡建锋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夏益民审 判 员 苏 惺审 判 员 沈文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季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