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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钟凤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钟凤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83号罪犯钟凤统。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作出(2002)南地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凤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玉春等六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1930元。被告人钟凤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4日作出(2002)桂刑复字第3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4月10日交付执行。2005年8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8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钟凤统于2010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钟凤统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钟凤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凤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9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5.0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凤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凤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玉春等6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1930元不变(刑期至2025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