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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靖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甘肃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焦平一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焦平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靖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甘肃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胡振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炜,系甘肃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申请人焦平一,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甘肃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焦平一关于确认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盐司调(2014)008号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甘肃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焦平一因拆迁纠纷一事,于2014年11月30日申请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经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盐司调(2014)008号调解协议书。双方协议如下:因焦平一与升泰公司房屋拆迁产生纠纷,经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我们双方达成了协议,双方约定:甲方甘肃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乙方焦平一追加补偿24.6025万元(贰拾肆万陆仟贰拾伍元)。并另行支付被拆房屋所有被埋家具、装修等补偿款15万元(拾伍万元),二项合计:甲方向乙方支付(24.6025+15=39.6025万元)(叁拾玖万陆仟贰拾伍元)。双方约定,此协议为双方最终协议,也是一次性、一揽子解决方案,协议签订履约后双方不得变更协议内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放弃一切权利。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先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后在盐场路调委会的见证下付款。双方约定,本协议为保密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泄漏,如发生协议内容泄漏,所产生的后果由泄密方承担全部责任。协议签订并执行后,所有协议文本由盐场路街道调委会进行托管,甲乙双方不持有协议文本。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焦平一经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盐司调(2014)008号调解协议书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盐司调(2014)008号调解协议书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辉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