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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襄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992号原告黄某,女,汉族。被告侯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