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商辖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阜宁县恒河油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宁县恒河油脂有限公司,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辖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宁县恒河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东益工业园区A区8号。法定代表人杨正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江开发区富阳路。法定代表人祝炜,执行董事。上诉人阜宁县恒河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河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恒河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靖江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泰靖商辖初字第000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恒河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现恒河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河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的合同名为定作合同实为买卖合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的定作标准也仅仅是符合国家标准,且案涉产品属于通用产品,不是专用产品,双方实际是买卖关系而非加工承揽关系。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可以看出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所在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恒河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定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确认本案管辖权系错误认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裁定,裁定本案移送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制造标准,为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合同技术要求制造,并后附定作产品主要参数及配置,应当认定案涉产品为被上诉人依照上诉人的技术参数要求生产,案涉合同应定性为承揽合同,而加工承揽合同以合同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处。故被上诉人向靖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乐文审 判 员 钱 晖代理审判员 朱希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文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