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董新生与赵罗、贾文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生,赵罗,贾文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董新生。被告赵罗。被告贾文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生与被告赵罗、贾文艳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新生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新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新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