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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高凯与胥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凯,胥影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高凯,男,1983年1月1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被告胥影新,男,1985年6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原告高凯诉被告胥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5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尽快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且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免收(已由原告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