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秀云与王乃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云,王乃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078号原告陈秀云,女,62岁。委托代理人仲伟兵,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乃荣,男,35岁。原告陈秀云与被告王乃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秀云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秀云承担。审判员 杨 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俊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