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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世义与被执行人朱王堡镇蔬菜种植运销协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义,朱王堡镇蔬菜种植运销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刘世义,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朱王堡镇蔬菜种植运销协会。申请执行人刘世义与被执行人朱王堡镇蔬菜种植运销协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世义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朱王堡镇蔬菜种植运销协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世义经济损失2208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后经催促,被执行人朱王堡镇蔬菜种植运销协会缴清了案件履行款。申请执行人刘世义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第75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生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