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黄信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信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28号罪犯黄信彪。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佛中法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信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4日交付执行。罪犯黄信彪于2013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3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黄信彪减刑一年八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黄信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信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自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7.47分。罪犯黄信彪户籍所在地的陆川县良田镇竹山村民委员会、陆川县司法局良田司法所、陆川县良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信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信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