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韩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民一初字第994号 原告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 法定代表人谭晚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韩刘华,男,住临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刘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刘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伟 代理审判员 胡 林 人民陪审员 张丕忠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