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高升与孙广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升,孙广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高升,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煤矿职工,住梅河口市。被告:孙广飞,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满族,林业站职工,住东丰县。委托代理人:吴玉军,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满族,保险公司职员,住东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住所:东丰县。委托代理人:付俊男,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升诉被告孙广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海莹代理审判员 杨艳秋代理审判员 钱 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