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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执行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与龚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负责人邱安生,行长。被执行人龚建文。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与龚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但无法在执限内处置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袁文渊执行员  潘兆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碧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