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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沈林桥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林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150号罪犯沈林桥,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2)杭上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林桥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蔡斌华、许喆明和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楼园珍、郑英先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沈林桥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林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林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沈林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沈林桥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林桥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