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闫林杰与段讯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林杰,段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林杰,男,汉族,1948年12月16日出生,住临颍县城关镇闫庄**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讯,女,汉族,1987年6月30日出生,住临颍县巨陵镇巨陵村***号。委托代理人:银晓朋,男,汉族,1982年6月11日出生,住临颍县巨陵镇纺车刘村***号。系段讯之夫。上诉人闫林杰与被上诉人段讯健康权纠纷一案,段讯于2014年8月19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段讯赔偿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22874元。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临民城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闫林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林杰,被上诉人段讯及其委托代理人银晓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城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判长 于凤鸣审判员 朱家富审判员 陶京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楚军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