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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魏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94号原告魏某,居民。被告曾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