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梦鸽与被申请人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许昌豫康传动轴有限公司、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长法、徐亚磊、吕占生、靳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梦鸽,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许昌豫康传动轴有限公司,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长法,徐亚磊,吕占生,靳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01239号申请人:孙梦鸽,女,汉族。被申请人: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占生住所地:许昌市新区昌盛路西段吕桥村被申请人:许昌豫康传动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长法住所地:许昌县尚集镇被申请人: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亚磊住所地:许昌市学院南路人防办办公楼4楼被申请人:吕长法,男,汉族。被申请人:徐亚磊,男,汉族。被申请人:吕占生,男,汉族。被申请人:靳迎春,女,汉族。申请人孙梦鸽因与被申请人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许昌豫康传动轴有限公司、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长法、徐亚磊、吕占生、靳迎春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偿还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许昌豫康传动轴有限公司、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长法、徐亚磊、吕占生、靳迎春的银行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许昌豫康传动轴有限公司、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长法、徐亚磊、吕占生、靳迎春的银行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秦留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