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X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刘X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033号申请执行人张X,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歧镇。委托代理人吴志成,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X荣,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张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X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X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1月22日前自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X人民币40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刘X荣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X荣在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桃管理部所有的个人账号201G52D10050006900XXXX上有公积金余额22997.84元,本院予以划拨其余额22500.00元用于履行部分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刘X荣系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干警,其每月工资为4960.00元,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工资账号623208280000140XXXX上每月实发工资为3850.00元、增量补贴账号621785280000056XXXX上每月实发工资为1110.00元。据此,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光荣在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桃管理部所有的个人账号201G52D10050006900XXXX上的公积金余额22500.00元。二、余款18000.00元,从2015年2月起至2015年5月(共计4个月),每月从被执行人刘X荣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所有的工资帐号623208280000140XXXX里扣取其工资收入3800.00元;从工资账号621785280000056XXXX里扣取其工资收入200.00元。每月共计扣取4000.00元。2015年6月,从被执行人刘光荣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所有的工资帐号623208280000140XXXX里扣取其工资收入2000.00元。上述所扣划款额直接划入申请执行人张雄提供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三江支行以委托代理人吴志成名义开设的帐户621661280000465XXXX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晓刚审判员 屈锡明审判员 邓海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