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简初字第34号原告孙某��烟台打捞局工作人员。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玉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