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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简初字第34号原告孙某��烟台打捞局工作人员。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玉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