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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沧州佳迎漆业有限公司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佳迎漆业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67号原告沧州佳迎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佳迎。职务:经理。住址:沧县汪家铺乡瓦仓村。代理人皮景明,沧县汪家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刚,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李刚自2013年4月至8月从原告处购买外墙乳胶漆及双组份外墙腻子共计70980元,后经多次追要,被告李刚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刚共欠原告沧州佳迎漆业有限公司货款70980元,被告今日还款15000元(已履行),剩余款项于2015年3月底还17000元,2015年5月中旬还16000元,2015年7月底前还15000元,剩余部分2015年9月20日前全部还清。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沧州佳迎漆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子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