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6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村民委员会与阎忠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村民委员会,阎忠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6082号原告: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戚丕臣。被告:阎忠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阎忠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阎忠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由金玲人民陪审员 王 妍人民陪审员 赵禄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意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