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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马仁永、钟秋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马仁永,钟秋书,马学江,马定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19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代表人:邵辉。委托代理人:何泽宇。委托代理人:陈晨。被告:马仁永。被告:钟秋书。被告:马学江。被告:马定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诉被告马仁永、钟秋书、马学江、马定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元,本院依法收取22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