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沃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葛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沃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葛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28号原告上海沃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李伟杰,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艳,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葛金东,男,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沃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葛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沃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7.70元,减半收取353.85元,由原告上海沃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丽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