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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邵珺珺与楼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珺珺,楼广荣,东阳市广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374号原告:邵珺珺,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震东。被告:楼广荣,农民。被告:东阳市广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广荣。原告邵珺珺为与被告楼广荣、东阳市广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珺珺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震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楼广荣、东阳市广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珺珺起诉称:2014年4月14日,被告楼广荣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条一份,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约定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东阳市广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二年。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归还原告借款。为此,诉请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楼广荣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算至2015年1月4日的利息为17333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东阳市广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其诉讼请求,原告邵珺珺向本院提供借条(下附收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楼广荣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了借款利息及由被告东阳市广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被告楼广荣已收到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楼广荣、东阳市广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证如下: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的起诉及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邵珺珺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14年4月14日,被告楼广荣向原告邵珺珺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如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及时全额支付本息,则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为催讨该款项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车旅费、律师费)等,并最终交由东阳市人民法院解决。被告东阳市广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二年。在借条下方,附被告楼广荣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邵珺珺借款共计捌万元,其中以汇款方式支付_万元、现金支付捌万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楼广荣分别于2014年10月18日、11月6日、12月12日归还原告8000元、5000元、5000元,合计18000元。被告楼广荣未归还其余借款本息,被告东阳市广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保证担保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楼广荣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楼广荣出具的借条及收条为据,足以认定。因原、被告约定的利息高于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上限规定,故本院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对被告分次归还的上述款项,依法应先支付按本院确认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超出部分则抵扣借款本金。经核算,截至2014年12月12日,被告楼广荣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3984元及此后利息。被告楼广荣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东阳市广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对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综上,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广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邵珺珺借款73984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东阳市广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邵珺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1117元,由原告邵珺珺负担256元,由被告楼广荣负担861元,被告东阳市广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