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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催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宝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宝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催字第59号申请人上海宝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立自动化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515号。法定代表人陈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先根,男。申请人上海宝立自动化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30005123279734,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出票人江苏沃得起重机有限公司,付款行广州银行南京支行,收款人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即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宝立自动化公司有权向广州银行南京支行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上海宝立自动化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杰审判员  王玫审判员  徐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