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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229号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青岛路**号。法定代表人兰金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前进,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董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淑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建华、代理审判员关俊峰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以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已同意向其支付欠款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600元(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800元,由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淑一审 判 员  胡建华代理审判员  关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鹏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