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1-09-26
案件名称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杨刑初字第108号被告人娄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杨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2页第3行,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现更正为刑期自2014年11月22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至2015年2月20日止。审判员 刘惠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