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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1-09-26

案件名称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杨刑初字第108号被告人娄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杨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2页第3行,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现更正为刑期自2014年11月22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至2015年2月20日止。审判员  刘惠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