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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思富诉马鞍山市黄氏兴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富,马鞍山市黄氏兴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49号原告:杨思富,男。委托代理人:许庆,当涂县护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红霞,当涂县姑孰镇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马鞍山市黄氏兴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根金,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杨思富与被告马鞍山市黄氏兴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氏兴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成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思富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氏兴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思富诉称:2013年10月,其进入黄氏兴业公司工作,于2014年5月15日,双方结算,黄氏兴业公司尚欠其工资8577元,并出具支出证明单交其收执。经其多次催要,黄氏兴业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给付工资3382元,剩余5195元至今未付。其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请判令黄氏兴业公司支付欠付工资51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黄氏兴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庭审查明:杨思富受雇于黄氏兴业公司工作,2014年5月15日,双方结算,黄氏兴业公司尚欠杨思富工资8577元,并出具支出证明单交其收执。后经杨思富多次催要,黄氏兴业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给付工资3382元,剩余5195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杨思富提交的支出证明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杨思富依法为黄氏兴业公司提供劳务,黄氏兴业公司应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杨思富提供的支出证明单中有黄氏兴业公司会计季翠萍签名,并加盖黄氏兴业公司财务专用章,足以证明杨思富与黄氏兴业公司存在劳务关系,黄氏兴业公司欠付杨思富劳务工资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鞍山市黄氏兴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思富工资5195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马鞍山市黄氏兴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成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翁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