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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朱奎烈与杨友森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奎烈,杨友森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108号申请人:朱奎烈,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杨友森,男,成年,住沂南县。申请人朱奎烈与被申请人杨友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友森驾驶的鲁Q7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并以朱作全所有的鲁Q6XX**号长城牌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友森驾驶的鲁Q7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戚强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