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建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23-1号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瑞雷、戴明乐,系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郑建国。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建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以避免被申请人郑建国逃避履行债务、非法转让财产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郑建国名下的坐落于××予以保全。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郑建国名下的坐落于××,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