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刘某某,男,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马杨庄村。被告:周某某,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胡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小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