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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联邦星拓会务会展服务社与沈韫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联邦星拓会务会展服务社;沈韫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联邦星拓会务会展服务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唐志康。被执行人沈韫,女,1975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1401号原告联邦星拓会务会展服务社诉被告沈韫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沈韫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联邦星拓会务会展服务社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沈韫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联邦星拓会务会展服务社依据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1401号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沈韫支付184,841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兴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