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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2号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付国明。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秦琼。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纠纷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7号案件在双方当事人、案件所涉法律关系、被诉侵权行为方式等方面均相同。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本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7号可并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2号案件,将该案所涉纠纷并入(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7号案件继续审理。审 判 长  杜灵燕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