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郾民特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子寒申请宣告黎洋洋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子寒,黎洋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郾民特字第00016号申请人方子寒,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方新德,系申请人方子寒的爷爷。被申请人黎洋洋,女。申请人方子寒申请宣告黎洋洋失踪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方子寒申请称:申请人与黎洋洋系母子关系。2010年1月9日黎洋洋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申请人方子寒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黎洋洋失踪,黎洋洋的财产由申请人继承。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6日,申请人的父亲方勇与被申请人黎洋洋结婚,2008年2月5日生育申请人方子寒。2012年11月25日因发生意外事故身亡。2010年1月9日黎洋洋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人联系,经其家人通过亲戚关系寻找也未找到,方子寒自黎洋洋外出后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4年10月,申请人方子寒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黎洋洋失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0日发出寻找黎洋洋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黎洋洋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居住地村委会、派出所证明及证人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黎洋洋于2010年1月9日离家出走后与家人没有联系,至今已五年有余,经其家人寻找并经本院刊登公告寻找,仍未得到黎洋洋的消息。申请人方子寒申请宣告黎洋洋失踪,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黎洋洋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方子寒为失踪人黎洋洋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昊审判员 叶亚奇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