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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西塘村。法定代表人朱拥,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内涉外花园外教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郭连义,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望民初字第016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7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曦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