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江苏三仪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齐宝君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江苏三仪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宝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冬丽。申请人江苏三仪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前申请人江苏三仪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以遗失票据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三仪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苏三仪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江苏三仪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