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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丁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047号原告丁某,男,1989年生,满族,瓦工,住开原市。被告靳某,女,1988年生,汉族,无业,住铁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辉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因与被告靳某和解而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林有强代理审判员  程 君人民陪审员  兴晓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